民國甫立,伴隨著新的民族—國家建設時代使命,尤其在國民經濟建設運動催動下,社會建設經曆了從理論闡釋到政策實施的演變過程。其間,既蘊含著現代性社會建設的時代訴求,也浸染著傳統社會建設富有活力的傳承因素(所謂三百年來的鄉社成規,“四維八德”的德性②);既有學界和社會力量的積極推助,更有政府行政主導的軌轍路線。民國社會建設聲勢頗壯,相對於“鄉村建設運動”而言,政府用力甚多卻終歸“績效不彰”。“社會建設的病根何在?”③除了政局和戰爭大格局的影響之外,其社會建設事業政策和運行機製也值得檢討反思。
首先,推行社會建設事業必須依靠社會行政力量,提高社會行政的效率則必須要健全社會行政機構。國民政府的社會行政組織係統雖然初具規模,但尚不健全,如在中央設立社會部,在各省設立社會處,在各市設立社會局或社會科,在各縣設立社會科。有學者指出,這樣的社會行政組織與其他的民、財、建、教等行政組織係統,大致相同;但在省市一級的社會行政機構則不對等,“戰後的各省的社會處宜擴大為廳,與民、財、建、教等各廳處於同等地位,而未設社會局之各市的社會科宜擴大為局,與民、財、建、教等局處於同等地位”④。如若按照此建議實施調整,則能在係統方麵健全整個社會行政機構。
此外,針對社會行政內部機構,學者們亦多疑慮:各處、局、科的分科分股在執掌方麵,出入很大。為了統一係統和便利合作,需要增並化一。社會部的主管部門分為“三司二局”,地位相同則名字也該相同,不如一律改為司。關於社會部的職能範圍包括五個,即民眾組訓、社會運動、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合作事業,但是社會部的主管部門和主要職責卻不是一一對應的關係,除卻社會運動,其他四項皆有專司執掌,社會部為完成社會行政的全部職責,應該增設社會運動司,專掌管社會運動事項。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