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近代中國的多元審視

四、攝政王載灃的對策

攝政王載灃,係醇親王愛新覺羅·奕課第五子,光緒帝載活異母弟,宣統帝溥儀生父。作為一名滿族少壯親貴,載灃並非頑固守舊之人。但站在清朝宗室的立場上,為維護滿族親貴統治,鞏固君權,攝政王載灃嚴格奉行慈禧太後製定的欽定路線,堅決反對速開國會。

1910年1月30日,攝政王載灃就發布上諭,否決了第一次請願代表速開國會的請求,宣稱欽定九年預備立憲及大權統於朝廷,係先朝慈禧太後和光緒皇帝明定,“此天下臣民所共見共聞也”①,不可更改。6月27日,再次發布上諭,不但拒絕了立憲派的第二次國會請願要求,而且還否定國會在立憲中的重要地位,稱“議院之地位在憲法中隻為參預立法之一機關耳,其與議院相輔相成之事,何一不關重要,非盡議院所能參預,而謂議院一開,即足致全功而臻郅治,古今中外

亦無此理”②。第三次速開國會請願運動之後,在國內立憲派和部分督撫官員的共同壓力下,攝政王載灃雖然於11月4日(十月初三日)下達諭旨,將國會召開期限縮短三年,改為宣統五年召開國會,但同時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宣布在召集國會之前製定、頒布憲法及議院法、上下議院選舉法,並成立內閣,“不得少有延誤”③,以確保欽定憲政改革路線得到貫徹,並下令解散各請願代表團,把外地代表都驅趕出京師,嚴厲取締各地請願活動。另據《汪榮寶日記》記載,在如何對待提前召開國會的問題上,載澤、善耆等滿族親貴早在第二次國會請願運動期間,私下就商定必須確保欽定憲法得到貫徹,強調“憲法必須欽定”,“中國國會之成立,當在憲法製定以後”。④

為絕對掌握製憲權,確保憲法最大限度地保障君權,載灃根據他們事前的商議,在宣布縮短召開國會期限的第二天(11月5日)就采取具體行動,頒發上諭,不將起草憲法的任務交由本該負責此項工作的憲政編查館,而是另起爐灶,任命皇室成員溥倫、載澤為擬訂憲法大臣,“隨時逐條呈候欽定”①,爭取趕在國會召開之前拋出欽定憲法文本。載灃與慶親王奕助等少數滿族親貴還私下達成一個默契,不但不讓議院參與修訂憲法,凡是有資政院身份的人也不得參與憲法的起草。稍後,載澤和溥倫選派他們絕對信任的度支部右侍郎陳邦瑞、學部右侍郎李家駒、民政部左參議汪榮寶三人為協修憲法大臣。而汪榮寶在選派為協修憲法大臣後,為免去皇室的擔憂,便主動提出辭去資政院議員,以表絕對忠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