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近代中國的多元審視

三、1910年的國會請願運動

1910年是清末國會請願運動彪炳史冊的一年。在這一年裏,國內的立憲派以各省諮議局為舞台,以解決外交和內政問題為由,於1910年1月、6月和10月,先後發動三次全國性的速開國會請願運動,要求清政府一年內召開國會。

除了規模和聲勢更加浩大之外,1910年的國會請願運動在具體訴求上與1908年的國會請願運動並無二致,一是仿照近代歐美國家憲政,成立一個向國會負責的責任內閣,由此推動中國憲政的實施;二是貫徹西方憲政國家的三權分立原則,使國會享有完全立法權。所不同的是,隨著形勢的發展,請願的語言更加直白,更加激越。如在成立責任內閣問題上,他們直白建言隻有實行英國式的虛君議會君主立憲製度,方能保君主之尊榮。在要求國會享有完全立法權問題上,他們直率批評清政府開辦的資政院,既無監督權,也無立法權,並不具備西方國會的權限,“一為專製政體之議政機關,一為立憲政體之監督機關”②;並威脅清政府,如不授予人民立法權,那麽人民就有不遵守法律的義務,即使人民起來造反,推翻政府,也隻能聽任之,“代表等亦無力可以導喻之,惟有束手以坐視宗社之墟耳”①。

再者,隨著預備立憲的推進,1910年國會請願運動對參與製憲權的願望也表達得更加強烈和迫切。在他們發表的《國會請願同誌會意見書》中,立憲派就明確要求憲法應由國會和君主共同製定,指出“憲法若純由欽定,則將來人民必常倡改正之議,反以牽動國本,故不如采協定憲法之可垂諸久遠。協定者,由政府起草,交議院協讚之謂也。倘政府果能采納此說,則吾國一麵召集國會,一麵編訂憲法,更易著手”②。有的則直率反對欽定憲法,指出憲法既為君民共同遵守,就應由君民共同製定,否則,必偏於獨裁,流於專製,“以少數人之利益侵害多數人之利益”③,與憲法原則相違背,因此,必須“先開國會,而後定憲法,爭民權”④。或說中國既然為國民的國家,而非家族的國家,國家主權屬於人民,因此,製定憲法就“必不能采欽定之主義,而當采君民共定之主義”⑤。12月,國會請願代表團在宣布解散之前向全國通告政治綱領中,闡明當前的任務除督促政府設立新內閣外,也將要求參與憲法的製定列入其中,指出朝廷已任命修憲大臣,如以日本欽定憲法施行我國,“其危險不可思議”⑥,呼籲各省同誌會電請資政院,要求將來憲法條文須交資政院協讚通過。1911年6月,在清廷選定宮內煥章殿為修憲的辦公地點之後,諮議局聯合會即向資政院提交陳情書,要求清政府須將憲法交院協讚。1910年國會請願運動與1908年的另一不同點是,立憲派與清政府之間的對立情緒明顯加重,並趨於公開化。第二次國會請願運動失敗之後,國內立憲派便開始對清朝政府的立憲誠意表示極大的失望,責備清政府的態度簡直“視愛國之義為仇國之舉動”,為“棄吾民”之舉動,而“棄民者,即無異自棄其宗廟社稷也”。①第三次國會請願運動之後,盡管攝政王載灃做出縮短三年召集國會的妥協,但他對請願運動的敵視態度和公然以暴力手段對付請願的行動,不但沒有換回國內立憲派的擁護,反而增強了立憲派與清政府離心離德的傾向,他們嚴厲斥責清政府12月24日頒布的取締請願運動的上諭“直視吾民如蛇蠍如竊賊”,明確表示靠和平請願辦法已無濟於事,“苟猶有以為不足者,勢非另易一辦法不為功”。②警告清政府“今日毋謂請願者之多事也,恐它日雖欲求一請願之人而亦不可得矣”③。在京的國會請願代表團在奉命宣布解散時向各省立憲派發表的一份公告中也明確表示和平請願已走到盡頭,以後如何從事政治活動,“惟諸父老實圖利之”④,並開始致力於組織政黨活動。1911年春國內立憲派在諮議局聯合會和國會請願同誌會的基礎上成立全國性政黨組織——憲友會,將立憲的政治希望寄托在自身力量的壯大上,而不再像立憲初期那樣寄希望於清朝政府,宣布組織成立政黨的目的:一是“破政府輕視國民之習見”,二是“動外人尊重我國民之觀念”,三是“充吾民最後自立之方針”。⑤可以說,三次國會請願運動實為武昌起義爆發後國內立憲派走上與清政府分道揚鑣道路,埋下了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