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近代中國的多元審視

二、慈禧太後的妥協

在各立憲派團體的組織和推動下,1908年的春夏,各省曾出現一波速開國會請願的熱潮。麵對紛至遝來的請願書,富有統治經驗的慈禧太後並沒有驚慌失措,而是沉著應對。雖然出於“帝黨”與“後黨”的曆史恩怨,慈禧太後有些感情用事,於7月25日突發上諭,將參與國會請願活動且與“帝黨”有關聯的法部主事陳景仁革職。①稍後,又將康有為、梁啟超領導的政聞社以非法組織加以取締。②但對國內立憲派,慈禧太後還是采取籠絡政策,認識到參與請願立憲的多為社會名流,他們“實與從前純由少年誌士所鼓吹者不同,若不從速將國會期限決定,人心一失,隱患愈深”③,於是,對速開國會的要求還是做出了一些妥協。

為表達朝廷的立憲誠意,慈禧太後不但於6月間授意張之洞、袁世凱召集相關官員及歸國留學生,就國會期限問題聽取各界意見,而且加速預備立憲的相關立法進程,以滿足立憲派的期望。1908年7月8日,發布上諭,將資政院擬訂的資政院院章的頭兩章(總綱和選舉)先行頒布,同時督促其餘八章“著即迅速妥訂,具奏請旨”④。7月22日,批準頒布由憲政編查館擬訂的《各省諮議局章程》和《諮議局議員選舉章程》,並令各省督撫認真執行,“自奉到章程起,限一年內一律辦齊”⑤。8月27日,批準頒布《欽定憲法大綱》《議院法要領《選舉法要領》和《九年預備立憲逐年籌備事宜清單》四個重要文件,宣布召集國會以九年為限,以1908年為第一年,於1916年最後一年召集國會,並責令各級行政部門每隔6個月,向憲政編查館匯報籌備進展情況,以示朝廷對預備立憲之重視。①

然而,慈禧太後的所有這些讓步和妥協,都是以不違背“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的欽定憲政改革路線為前提的。以諮議局來說,憲政編查館在進呈章程的說明中雖然表示諮議局“即議院之先聲”,但同時又強調諮議局並不具有西方地方議會地位,它僅僅是一個省級議事、表達民意的機構,既不得妨礙“國家統一之大權”,也不得妨礙政府權力,“議院攻擊政府,但有言辭,並無實力,但有政府自行求退,議院並不能驅之使行”。②同樣,作為“預立上下議院之基礎”的資政院,慈禧太後也未賦予其國會地位和權力,而是最大限度地將其定位為由皇帝控製的議事機構。《議院法要領》則進一步對議會的立法權和行政監督權做出明確限製,以確保君上大權不受動搖,規定“議院隻有建議之權,並無行政之責,所有議決事件,應恭候欽定後,政府方得奉行”;“行政大臣,如有違法情事,議院隻可指實彈劾。其用舍之權,仍操之君上。不得幹預朝廷黜陟之權”。③而《九年預備立憲逐年籌備事宜清單》又從程序上確保清末立憲完全按照欽定路線執行,把與憲政有關的重要製度安排和立法,都放在國會召開之前落實,以釜底抽薪之法,從根本上削弱國會在籌備立憲中的作用和地位,將立憲派發起速開國會請願運動的意圖在不知不覺中加以挫敗。其實,這也是1910年立憲派不滿九年預備立憲,再次發起速開國會請願運動的根本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