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但中國近代第一部商標法的產生並不是中國近代民族工商業自身發展的要求,而是由西方帝國主義列強提出來的。
1902年,英國在《中英續議通商行船條約》第7款規定:“英國本有保護華商貿易牌號,以防英國人民違犯跡近假冒之弊。中國現亦應允保護英商貿易牌號,以防中國人民違犯跡近假冒之弊,由南北洋大臣在各管轄境內設立牌號注冊局所一處,派歸海關管理其事,各商到局輸納秉公規費,即將貿易牌號呈明注冊。”①次年,《中美續議通商行船條約》和《中日續議通商行船條約》也提出類似的要求,並將保護外商的商標權擴大到商品專利權和圖書版權。
這樣,中國的商標注冊管理權一開始就落到了由外人掌管的海關手裏。1904年2月2日,總稅務司赫德將一份共計13條的商標法草案送交外務部審核。在聽取英國公使薩道義和上海商務參讚的修改意見後,赫德對原13條略加變通,改為14條,於3月8日送交外務部重新審核。該商標法對商標注冊的條件和方法、商標的管理、商標權的取得和有效期限等做了規定,但它在內容上明顯偏袒洋商,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從該商標法製定的過程及其通篇內容來看,它突出強調如何保護洋商在華商標不受損害,相反,對華商商標的保護隻是附帶提及,根本不予重視。
第二,該商標法將中國商標管理權置於海關管轄之下,其第1條就規定津海和江海兩關設立的注冊局由該關稅務司作為特派注冊之員,凡商人有登記注冊商標者,或本商親自赴局辦理,或由他口的稅務司轉至該局注冊。
第三,將治外法權推及對商標侵權控告的審判。該章程第12條規定,如有人冒用他人商標,若係洋商冒用,應由該商標主向該局稅務司處報明立案,同時自行赴該管領事處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