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近代中國的多元審視

二、商部的努力與抗爭

清末圍繞商標注冊權的鬥爭,主要是在商部和以英國為首的西方列強之間展開的。1904年2月9日,商部谘呈外務部,要求外務部通知總稅務司赫德將擬定的商標法送交本部審核,指出:“查本部正在修訂法律之際,其公司律業經奏定,奉旨頒行在案。現各商紛紛在本部稟請保護商牌注冊,亟須訂定商標律,奏請欽定頒行,以昭劃一。”②3月20日,商部又向外務部提出商標局應歸本部專司管理,理由是1902年中英商約在商部設立之前,因此第7款載有由南北洋大臣在管轄境內設立商標局所一處,派歸海關管理一事,但現在本部既已成立,“責有專歸,此項商牌注冊局所自應照各國通例,由本部專司管轄”③。

商部對海關在所訂的商標法中袒護洋商表示不滿,主張中外商人應一體對待,指出:“惟注冊商品,同為行銷中國之貨物,華洋商注冊公費及保護之法,自應無分軒輕。”④4月初,商部擬定商標注冊章程22條,谘呈外務部向赫德征求意見,後又經與英、美、日公使磋商,參核各國商標法,擬定《商標注冊試辦章程》28條,《商標注冊試辦章程細目》23條,於8月4日上奏,旨準頒行。這就是中國近代史上第一部由清政府正式批準頒行實施的商標法。

首先,該章程的內容比赫德的商標法草案更為完備,有些條款做了修改。該章程將商標注冊改為劃歸商部管理,規定由商部設立注冊局專辦注冊事務,津滬兩關隻作為總局下設的兩個掛號分局,以便掛號者就近呈請。同時,章程對控告侵害商標的辦法稍作改動,規定如果雙方均係華人,或均係洋人,仍由各主管衙門管理,但如被告係外國人,則應由中國地方官照會該管領事會同審判;如被告係中國人,也應由該領事照會該地方官會同審判。

其次,該章程力圖貫徹華洋商“無分軒輕”的原則,不再具體地將商標分為洋牌、專牌、華牌,以突出洋商的商標,明確提出:“無論華洋商欲專用商標者,須照此例注冊”,所有商標的有效期限均為20年。在商標權的獲得上該章程在采用申請在先原則的同時參用使用在先原則,“同種之商品及相類似之商標呈請注冊者,應將呈請最先之商標準其注冊”。與他人已注冊之商標以及距呈請兩年以上已在中國公然使用之商標相同者不準注冊。但該章程在參用使用在先原則的同時對外國商標以及已在中國使用但尚未注冊商標的優先權做了限製,規定:在外國業已注冊之商標由其注冊之日起,限4個月內將此商標呈請注冊者可認其在外國注冊之時日;商標局開辦以前在外國已注冊之商標須於該局開辦6個月內將此項商標呈請注冊,該局當認此項商標為呈請之最先者;該局未開辦以前其商標雖經各地方官出示保護,如該局開辦6個月內不照章來請注冊者,不得享保護之利益。該章程在商標權的獲得上實際上是以申請在先原則為主,這與海關強調使用在先原則以及對外國商標的照顧截然不同。此外,在商標注冊手續費的收取上,章程第23條聲明無論華洋商均一律對待,並提高注冊手續的收費標準,注冊給發印照每件由海關規定的20兩提到30兩,合用轉授注冊每件由5兩提到20兩,期滿呈請展限並注冊由5兩提到25兩,遺失補發印照由5兩提到10兩,新添呈請注銷手續費30兩。章程第24條規定,該商標法將於光緒三十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