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國家的外交政策,都要以對方國家的實際情況為基本依據。美國政府之所以對辛亥革命持中立態度,首先與當時中國國內的政治形勢有著密切的關係。在這方麵,又與革命黨人的策略有關。
為避免列強的幹涉,革命黨人在1905年8月同盟會成立之際製定的《中國革命同盟會革命方略》中就確定了以下七項外交原則:(1)所有中國此前與各國締結的條約繼續有效;(2)賠款外債,繼續擔任;(3)保護所有居留軍政府占領地域之各國人民、財產;(4)所有各國之既得權利,亦一體保護;(5)清政府與各國所立條約,所許之權利,所借之國債,其事件成立於此次宣言之後者,軍政府概不承認;(6)外人有加助清政府以妨害軍政府者,概以敵視之;(7)外人如有接濟清政府以可為戰爭用之物品者,一律搜獲沒收。根據同盟會這一外交方略,武昌起義後二日,革命軍便由黎元洪以中華民國軍政府鄂省都督的名義,照會各國駐漢口領事,重申《中國革命同盟會革命方略》中的這七項主張,聲稱“對於各友邦益敦睦誼,以期維持世界之和平,增進人類之幸福”①。軍政府還明確規定:“傷害外人者斬”“保護租界者賞”"守衛教堂者賞”。②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孫中山在1912年1月5日發表的對外宣言中也同樣聲明繼續承認和保護外人的各項條約權利,強調“吾人更有進者,民國與世界各國政府人民之交際,此後必益求輯睦”,呼籲“各國既表同情於先,更篤友誼於後”,“其協助吾人,俾種種大計,終得底定”,指出“蓋此改建之大業,固諸友邦當日所勸告吾民而滿政府未之能用者也”。③同時,南京臨時政府還發布通令,要求各省都督保護外人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外交總長王寵惠則於1月17、19日先後兩次致電美國政府,呼籲美國承認南京臨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