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古代宗法倫理的社會結構中,婦女總是處在這種結構的最下層。兩漢時期,適應大一統皇朝需要的禮製建設尚處在由理論向實踐的轉變時期。這一時期,人們對婦女社會地位、道德禮教、自身修養等的認識還沒有達到完全統一。宗法倫理枷鎖對婦女的束縛尚不如後世嚴厲,婦女在社會上尚有一定的社會地位。但是,這一時期的婦女觀已相當明顯地表現出對婦女的鄙視,並逐漸形成了一套壓抑束縛婦女的理論,對後世產生了惡劣影響。
在兩性觀念及家庭倫理方麵,男尊女卑的觀念得以確立。董仲舒的“三綱五常”論,於夫婦之道論證了“夫為妻綱”的絕對性。他將陽尊陰卑的陰陽五行學說灌輸到夫妻人倫之中,認為“丈夫雖賤皆為陽,婦女雖貴皆為陰”[86]。再高貴的婦女也得受卑賤的丈夫的管束,把性別差異、性別奴役淩駕於階級的差異和奴役之上,使之具有了普遍的意義。兩漢以讖緯迷信與陰陽五行相結合的各種理論,於夫婦之道上都主張夫為陽、婦為陰,妻之事夫乃“天道”支配,是不可逆轉的。《白虎通義》則對婦女地位作了更進一步的貶抑,它說:“男女謂男者任也,任功業也。女者如也,從如人也。在家從父母,既嫁從夫,夫沒從子也。《傳》曰:‘婦人有三從之義也。’夫有惡行,妻不得去者,地無去天之義也。”[87]“婦人無專製之義、禦眾之任、交接辭讓之禮,職在供養饋食之間,其義一也。”[88]婦女永遠是男人的附庸,“三從”之論實際上就是順從男人。妻子不能拋棄丈夫,猶如地不能去天。婦女在社會交往中沒有地位,其職責就在“供養饋食之間”。
從漢代一些法規上也可看出,夫婦雙方在家庭中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平等的。丈夫對絕大多數家產都有支配權,而妻子支配的財產隻有若幹陪嫁品而已。一些禮法還單方麵規定了男子“去妻”的七種情況:“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89]當然,漢代夫權還未達到登峰造極的程度,故而在給予了男子更多的權力的同時,也允許婦女在一定條件下有與男子離婚的自由,如丈夫品行不良;丈夫患有惡疾;丈夫家中貧苦,無法生活;女方家庭與男方家庭發生激烈矛盾。婦女都可提出離婚。盡管法律給予婦女的權利極其有限,但總還沒有達到沒有任何自由權的地步。這說明盡管當時在理論上反複闡說婦女的極端服從,但實際操作中仍有可以回旋的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