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在統一六國之前,就有崇尚法刑、輕視禮樂的傳統。戰國中期,商鞅變法,獎勵耕戰,倡導刑名之學,強調以法治取代禮製,認為“明主忠民產於今世,而散領其國者,不可以須臾忘於法”,“任法而國治矣”[1]。同時提出設官置吏為天下師的主張,認為“聖人必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為天下師,所以定名分也”[2]。秦滅六國之前,韓非著《五蠹》、《說難》、《孤憤》,承襲商鞅的思想,薄禮義之教,斥私學“亂上反世”,明確將“以法為教,以吏為師”並提,說:“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3]這樣,“以法為教,以吏為師”作為相互依存的一項與秦國基本國策相一致的文教政策,逐漸被提到秦國的議事日程上來。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兼並六國,一統天下,實施法教、吏師製度的條件逐漸成熟,加之六國舊族對自己的失勢不滿,儒生又喜歡談古論今,危害統一。這就更加快了秦始皇將商鞅、韓非所提出的“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思想言論變為現實的速度。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置酒鹹陽宮,博士七十人前為之賀壽,儒學博士淳於越借機向秦始皇提出“師古”、“分封”的主張,結果引發了一場討論,丞相李斯繼承商鞅、韓非的思想,指出製度應隨時而變,春秋時期諸侯並爭、遊宦盛行,而今天下一統,法令一出,要扭轉“人聞令下,則各以其學議之,入則心非,出則巷議,誇主以為名,異取以為高,率群下以造謗”的局麵,必須“禁私學”,因為“私學相與而非法教”,並提出焚燒詩書,以杜絕儒士借《詩》、《書》以非當世,同時指出,凡“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4]。秦始皇對此大為欣賞,遂頒布“挾書令”,“史官非《秦紀》,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5]。焚書使絕大部分民間藏書毀於一炬,實為學術文化的一大浩劫,充分反映了秦廢黜百家、以法治國的專製集權政治的殘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