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史”的領域本極寬泛,《隋書·經籍誌》史部有13個類目,除正史、古史(編年)外,尚有雜史、霸史、起居注、舊事、職官、儀注、刑法、雜傳、地理、譜係、簿錄。新、舊《唐書》藝文、經籍誌大體沿用這個分類。由此可知,隋唐五代的史學著作,除了前述“六書二史”、《史通》、《通典》外,還有很多。本節選擇那些從不同角度展示隋唐風采的史著,分類加以介紹。
一、《唐律疏議》、《大唐六典》與《唐會要》
唐朝是一個極重視法製建設的時代,這幾部書正是唐朝法製建設成就的集中反映。
《唐律疏議》30卷,長孫無忌等撰。這是我國現存最早、最完備的一部封建法典。
唐朝的法典有四種形式:律、令、格、式。律是國家大法,是刑法典。唐朝在高祖武德時期,就依據《隋律》,製定了《武德律》12篇。貞觀年間,唐太宗又命令房玄齡、長孫無忌等重加刪定,曆時10餘年,修定《貞觀律》,分為名例、衛禁、職製、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12篇,500條,成為唐律的定本。唐高宗時,除對律文做了一些個別調整外,針對律文在執行過程中產生的解釋無憑、“觸塗睽誤”等問題,在永徽三年下詔令長孫無忌、於誌寧等人撰定《律疏》30卷,頒行天下,這就是《唐律疏議》的來源。全書以《貞觀律》律文為經,按照12篇的順序,對502條律文逐條逐句進行銓解和注釋,辨析疑異。在頒行之後,與律文並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唐律疏議》中廣泛征引唐代的令、格、式,涉及唐代各種典章製度,是研究唐代法律以及唐代政治、經濟、社會的重要史料。另外,唐律本身是集戰國秦漢至隋封建法律遞變之大成,《疏議》編撰時,又根據秦漢以來的封建法律理論敘述其源流,闡釋其微義,補充其未備,這使《唐律疏議》成為我國封建法典的範本,不僅在我國法製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而且對日本、朝鮮、越南等國的封建法製建設也產生了較大影響,被稱為世界五大法係之一的“中華法係”的代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