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文化通史(套裝共十冊)

第三節 婚嫁

婚嫁,對當事人男女雙方來說,是人生的大事;對社會來說,也是增丁添口、組成新的最基本社會細胞的重要事件。因此古往今來人們對婚嫁都十分重視。

先秦時期的婚姻首先要通過媒人的介紹。《詩·齊風·南山》說:“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在先秦時代,媒人在婚姻中與後世一樣,作用十分大。在婚禮舉行之前,男女多數沒有見過麵,全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來決定婚事,而當事人則無權決定自己的婚事。

先秦時的婚禮,要經過六禮。據《儀禮·士昏禮》載:六禮是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1)納采。納即交納,意即交納彩禮,以示求婚。用雁表示禮物。因雁是候鳥,用來表示婚姻情愛忠貞不渝。(2)問名。納采之後,男方求婚得到同意,又派人帶雁上女方家問名。問名實際上是問女方之家把哪一個女兒(或姐妹侄女)許配給男方。(3)納吉。男方問名之後,便到宗廟去占卜,如果得到吉兆,仍要帶雁為禮物去向女方報告,這叫納吉。(4)納征。男方派人送禮物給女方表示定婚,女方答應婚事後,便收下禮物,婚約便正式確定下來了。(5)請期。定婚之後,男方占卜婚日,占卜定婚日後,便派人帶上雁為禮物去女方家商量婚期。除女方的三族——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中有死喪之事要服喪外,一般女方會附和男方的提議定下結婚日期。(6)親迎。親迎就是新郎帶上人親自去把新娘接到家裏。《詩·大雅·大明》說“文定厥祥,親迎於渭”,就是說周文王占卜確定吉祥征兆後,親自到渭河之岸去迎接太姒。

周代實行同姓不婚製。但殷代尚無嚴格的同姓不婚製,隻禁止在五世之內的親族內通婚。殷商時代不僅同姓可通婚,而且即使是親族隻要在五世之後皆可通婚。《禮記·大傳》正義曰:“殷人五世以後可以通婚”;《喪服小記》正義也說:“殷無世係,六世而昏,故婦人有不知姓者,周則不然”;《太平禦覽》卷五百四十引《禮外傳》說:“夏殷五世之後則通婚姻,周公製禮,百世不通。”而周代則實行嚴格的“同姓不婚”禁忌。婚姻限禁在同姓之內進行,這是由母係社會發展而來的“姓”,正是一種血緣關係的標誌,所以,所謂的“同姓不婚”,也是血緣婚禁忌的沿襲和發展。《左傳·僖公二十三年》鄭叔詹說:“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襄公二十五年》東郭偃也說:“男女辨姓。”《禮記·曲禮》說:“取妻不取同姓,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同書《郊特牲》也說:“夫昏[婚]禮……取於異姓,所以附遠厚別也。”《國語·晉語四》司空季子說:“異姓則異德,異德則異類,異類雖近,男女相及,以生民也。同姓則同德,同德則同心,同心則同誌,同誌雖遠,男女不相及,畏黷敬也。黷則生怨,怨亂毓災,災毓滅姓。是故娶妻避其同姓,畏亂災也。故異德合姓,同德合義。”從這些記載可知,周禮對同姓不婚的禁忌思想上十分明確,製度上也十分嚴格。即便如此,還時時有違背周禮而娶同姓之女為妻的現象發生,例如魯昭公為姬姓,娶妻於吳亦為姬姓,但這種婚姻被視為不知禮的行為。《論語·述而》說:“陳司敗問:‘昭公知禮乎?’孔子曰:‘知禮。’孔子退,揖巫馬期而進之曰:‘……君取於吳為同姓,謂之吳孟子。君而知禮,孰不知禮!’”也正因為不合周禮,故魯昭公之妻吳孟子本姓姬,卻不稱“孟姬”,而稱“孟子”[8]。《左傳·哀公十二年》說:“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取於吳,故不書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