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初心往事:一百個黨史故事

076 私營企業主能否入黨的爭論

1989年4月,來自沈陽市的劉希貴和徐基珠兩位百萬富翁級的私營企業主申請入黨,但兩人最終均因其私營企業主的身份被拒之門外,入黨風波在社會各界引起強烈反響。私營企業主能否入黨?是否符合黨章?他們能否成為共產主義者?一連串問題拷問著那個時代,撞擊著現實生活中人們的頭腦。

改革開放以來,私營企業主入黨問題經曆了坎坷曲折的認識過程,並伴隨著人們思想上的論爭而不斷深化。從對個體勞動者經濟作用的肯定,到政治地位的認同是一個長期發展變化的過程。伴隨著改革開放的偉大號角,私營經濟呈現繁榮發展的態勢,他們中的先進分子出現了入黨的要求和意願。1981年10月17日印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廣開門路,搞活經濟,解決城鎮就業問題的若幹決定》指出:“個體勞動者,是我國社會主義的勞動者。他們的勞動,同國營、集體企業職工一樣,都是建設社會主義所必需的,都是光榮的。對於他們的社會和政治地位,應與國營、集體企業職工一視同仁。其中的先進分子,符合黨員、團員條件的,同樣可以按照黨章、團章規定,吸收入黨入團。”這一決定為私營企業主入黨打開了政策通道,也為改革開放的繼續推進解除了思想包袱。然而,隨著資產階級自由化愈演愈烈,對待私營企業主入黨的態度也隨之發生變化。1989年8月28日,中央政治局討論並通過《關於加強黨的建設的通知》。

該通知第七部分“嚴格黨員標準,確保發展黨員的質量”指出: “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製經濟的補充,私營企業主的正當經營和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我們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私營企業主同工人之間實際上存在著剝削與被剝削的關係,不能吸收私營企業主入黨。已經是黨員的私營企業主,除應模範地遵守國家政策法令、依法經營、照章納稅外,還必須堅持黨的理想和宗旨,嚴格履行黨員義務,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監督;在企業的收入分配方麵,領取作為經營管理者應得的收入,而把企業稅後利潤的絕大部分用作生產發展基金,增加社會財富,發展公共事業;要平等對待工人,尊重工人的合法權益。做不到這些的,不能再當黨員。”通知中的表述十分肯定,能否入黨的問題似乎也有了權威答案。然而,改革開放實踐的發展使得這一問題再次引發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