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理論活動的辯證結構與辯證法
上麵的生產和交往活動的辯證結構表明,辯證的結構是根植於活動主體的有限性和抽象性之中的,那麽這裏我們就不難推斷出,理論作為人的一種特定活動,其本質結構也必定是“辯證”的。[58]因此,若涉及理論的根本或理論作為“透視”的結構本身,便不可避免地產生辯證法。前麵對辯證法本質和曆史的探討已經表明,各種形態的理論的辯證法的本源就是理論活動本身的辯證結構。當然,這是我們自覺立足於實踐哲學立場之上考察的結果,而就各種理論哲學而言,事情卻並不是這樣的。以往對於理論的辯證法主要存在這樣兩種看法,一種是把理論的辯證法歸結為其對象,也就是自然實體的自身結構。這種看法無疑是與古代哲學的思維範式相匹配的,我們以往對馬克思辯證法的解釋實質上也就是將這種觀念與近代唯物主義進行結合。另一種看法則認為,理論的辯證法源於某種統治著世界、支配著萬物的“理性”或“精神”的固有結構。這無疑就是近代主體哲學的辯證法觀念,青年盧卡奇的辯證法實質上就是在這種觀念之下產生的。現在我們將辯證法的原因歸為理論活動本身的結構,那麽它涉及的就不可能是某一自在的客體或者抽象的主體,而是現實主體的現實活動。當然,除了理論活動本身之外,對生產勞動和交往活動及其辯證結構的理解也是我們理解作為一種理論過程的辯證法的必要前提。
如果將理論理解為一種特定的人類活動,那麽理論活動的辯證結構與前麵兩種活動的辯證結構之間的關係就不難理解了。前麵我們已將兩種活動的“辯證”性追溯到活動主體的有限性,而這一主體同時又是理論活動的主體,那麽理論活動無疑應該具有相似的結構。事實上我們不難發現,無論是在生產活動還是社會交往和理論活動中,都存在一種“一”與“多”的矛盾和人的統攝行為。生產活動中的工具、社會的組織和階層劃分以及理論活動中的邏輯分類和範疇,都將這種統攝行為以及其中的辯證性質展示出來。這些活動領域之間的相似性已為一些社會學家和人類學家發現,盡管他們不能明確地表明這種關係的實質。如弗雷澤就認為人的社會關係要以事物之間的邏輯關係為基礎,而塗爾幹則認為事情剛好相反,人們之所以將事物如此分類,正是因為他們是依據氏族劃分的。“最初的邏輯範疇就是社會範疇,最初的事物分類就是人的分類,事物正是在這種分類中被整合起來的。”[59]因此,作為概念的分類的邏輯分類是久經錘煉才最終形成的。無論是弗雷澤還是塗爾幹都不能正確地揭示這種同構機製的本質,前者所采用的大致是近代哲學的觀念,而後者則不能給予其結論以充分的證明,無論是事實的證實還是邏輯的證明。事實上塗爾幹的觀點還存在著抹煞理論活動的獨立性的危險。但無論如何,他們都發現了理論邏輯和社會組織之間的同構關係。從另一方麵來看,如果塗爾幹同樣考慮到理論活動與生產勞動之間的同構性,那麽就不會簡單地將邏輯分類歸結為社會的分類,因為我們完全可以以同樣的理由將邏輯分類歸為生產活動的工具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