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學校管理的改進與創新

第一節 全納與平等

“全納與平等”是愛生學校理念的核心。“全納”是指學校積極動員並幫助每個適齡兒童,特別是讓處境不利的兒童入學並從學校教育中受益。“平等”是指給男女兒童提供平等的入學與發展機會,營造無歧視的、尊重學生多樣性和差異性的學校環境。

一、為什麽要關注“全納與平等”

(一)“全納與平等”是實現兒童受教育權的根本保證

受教育權是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所謂受教育權,是指公民享有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機會和獲得受教育的物質幫助的權利。受教育權包括兩個基本要素:一是所有公民都有上學接受教育的權利;二是國家提供教育設施,培養教師,為公民受教育創造必要的機會和物質條件。如果一個人沒有受教育的機會,無法上學,就等於喪失了受教育權;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質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的實現就可能會成為一句空話。1989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中明確提出兒童所應該享有的四項基本權利,即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參與權。其中,受教育權是兒童發展權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兒童其他權利的重要前提和保證。《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條規定:“每一個兒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約所規定的全部權利,兒童不應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觀點、民族、財產狀況和身體狀況等受到任何歧視。”同時第二十八條規定:“締約國確認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為在機會均等的基礎上逐步實現此項權利。”因此,兒童應該不分性別、民族和種族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二)“全納與平等”是我國教育立法的基本精神

我國是《兒童權利公約》的重要締約國之一,學校教育貫徹“全納與平等”的理念,不僅是我國政府對聯合國的莊嚴承諾,切實履行締約國的義務,也是尊重兒童受教育權,促進每個人平等發展的一種體現。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礎。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全麵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200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條也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其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