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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教育對象與法規框架

中國對特殊教育對象的界定與國際上的分類逐步趨於一致,國際特殊教育界對特殊教育的對象劃分得更為細致,可以說已將人類已知的各種缺陷、殘疾和障礙的類型都包括進去了。

(一)特殊教育對象的類型

1.狹義的特殊教育對象和廣義的特殊教育對象

——狹義的特殊教育對象,是指身體或心理發展上有缺陷或障礙的學生。1990年通過、200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2條規定:“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1]。這些類別的殘疾人都是特殊教育的對象。由於特殊教育的對象一般主要指兒童少年,因此,狹義的特殊教育對象在國內多被稱為“殘疾兒童少年”或“特殊兒童”。國際特殊教育界對特殊教育的對象劃分得更為細致,類型包括:聾、重聽、智力落後、畸形缺陷、其他健康缺陷、嚴重情緒紊亂、學習障礙、言語和語言缺陷、視覺缺陷、自閉症、外傷性腦損傷、聾盲、多重障礙等。

——廣義的特殊教育對象,是指一個或幾個方麵明顯異於常態(正常)的兒童。這些差異可表現在肢體上和智力、感覺能力、情緒、行為、語言等心理上。廣義的特殊教育對象既包括低於常態(正常)發展的兒童,也包括高於常態(正常)發展的兒童。習慣上被稱為“異常兒童”“偏常兒童”。還有的地區將特殊教育服務的對象規定為身心障礙和資賦優異兩大類,使用廣義特殊教育對象的概念。其中,身心障礙類型有13種: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障礙、身體病弱、嚴重情緒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和其他顯著障礙;資賦優異類型有6種:一般智能優異、學習性向優異、藝術才能優異、創造力優異、領導才能優異和其他特殊才能優異。中國大陸給超常兒童少年舉辦的特殊班教育,對品行問題少年實行的工讀教育,在性質上屬於廣義特殊教育。但本書重點介紹的是狹義概念的特殊教育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