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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外合作辦學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快速發展,教育對外開放初步形成了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格局。中外合作辦學作為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的一種重要形式,對推動教育改革與發展、拓寬人才培養途徑、促進學校能力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人民群眾多樣化的教育需求,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6]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7]的規定,中外合作辦學是指外國教育機構同中國教育機構(以下簡稱“中外合作辦學者”)在中國境內合作開展的、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教學活動。中外合作辦學的主要形式有機構和項目兩種。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具有法人資格,但實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可以不具有法人資格。中外合作辦學者應在辦學條件、教育教學和管理等方麵開展實質性合作。中外合作辦學屬於公益性事業,是中國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一)中外合作辦學的演進

——20世紀80年代至1994年。改革開放初期,隨著國門的打開,不斷有境外機構和個人提出來華合作辦學要求。為維護國家教育主權,確保學校政治方向,政府采取了十分謹慎的態度,對中外合作辦學申請從嚴審批。截至1994年年底,全國共批準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70多個(以機構為主)。

——1995年至2002年。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對中外合作辦學的認識也不斷深化。為加強對中外合作辦學的管理,促進教育事業發展和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原國家教育委員會於1995年1月發布《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8]明確規定,中外合作辦學是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對中國教育事業的補充。允許外國法人組織、個人以及有關國際組織與中國具有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合作辦學。《中外合作辦學暫行規定》的施行標誌著中外合作辦學走上了依法辦學、依法管理的軌道。到2002年全國批準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712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