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當代學者視野中的馬克思主義哲學:俄羅斯學者卷

馬克思的社會理論[1]

一、社會形態理論

馬克思沒有關於社會分期的單本著作或係列著作,關於這個問題的有價值的意見散見於他的許多論著之中。有關的術語對於理解有建構能力的馬克思的學說具有特別的意義,忽視這方麵的術語將有損於馬克思的思想並因此使這一學說喪失預見性。

對馬克思來說,他最早於1851年在《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中使用的術語“社會形態”極為重要。在考察法國大革命時,馬克思指出,資產階級思想家由革命立場向反革命立場的轉變發生於新秩序占據統治地位以後,這時,新的社會形態形成了。[2]七年之後,1858年,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引入了“經濟的社會形態”這一術語,對“社會形態”加以具體化並確定了各個相關術語的使用範圍。他說:“大體說來,亞細亞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現代資產階級的生產方式可以看作是經濟的社會形態演進的幾個時代。……人類社會的史前時期就以這種社會形態而告終。”[3]作者告訴我們,存在著一個曆史時代,它是“社會形態”並以經濟性為自己的基本特征。如以上引文所表明的,馬克思假定,人類社會的前史正在以這一時代,即經濟時代,而告終結。

馬克思使用“社會形態”這一術語是在記述一種曆史現實,而這種現實並不局限於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關於這一點的最好證明,是1881年馬克思給查蘇利奇的信,我們認為,這封信對於理解社會形態理論至關重要。馬克思在信中指出:“‘農業公社’到處都是古代社會形態的最近的類型;由於同樣原因,在古代和現代的西歐的曆史運動中,‘農業公社’時期是從公有製到私有製、從原生形態到次生形態的過渡時期。”[4]接下來他說:“農業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會形態的最後階段,所以它同時也是向次生的形態過渡的階段,即以公有製為基礎的社會向以私有製為基礎的社會的過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態包括建立在奴隸製上和農奴製上的一係列社會。”[5]讓我們對上述原理略加說明。很清楚,馬克思把“古代社會形態”理解為沒有剝削關係的社會。在這種規定中也包括存在於亞細亞社會中的那樣的公社。但是,因為不論亞細亞公社還是農業公社[6],都不僅是原生社會形態的最後形式,而且也是次生形態的最初因素,所以我們可以斷言,由原生形態向次生形態過渡時期的開始,是剝削。但不是人對人的剝削,而是某個特定階層對另一個階層的剝削。當人對人的剝削固定化以後,這一過渡就徹底完成了。也就是說,這一過渡是完成於公社被徹底破壞,以交換為目的的生產到處盛行,開始了商品流通,出現了價值規律以及其他經濟規律以後。這樣,我們就完全有理由認為,取代了人的依賴性占統治地位的時代的那個時期是經濟的社會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