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腐敗犯罪的懲治與司法合作

上編 政策與製度問題研討

當前懲治高官腐敗犯罪的若幹法理問題思考

趙秉誌[1] 彭新林[2]

一、前言

腐敗是當今人類社會所共同麵臨的一個世界性問題。腐敗犯罪亦是當前困擾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大現實問題之一。改革開放以來,日益猖獗的腐敗犯罪不僅嚴重地阻礙了中國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而且還在某種程度上削弱了執政黨和政府的威信與公信力,對國家的穩定構成潛在的乃至現實的威脅,成為社會的巨大隱患。在腐敗犯罪中,高官[3]腐敗犯罪特別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高官腐敗犯罪由於其主體地位的特殊性,身處地方和部門權力金字塔的頂端,位高權重,從政根基深厚,關係網發達,幹擾辦案的能量較強,占有更多體製內外資源,因而其被揭露、發現和查處的概率相對較小。在權力高度集中且缺乏有效監督製約的背景下,他們的腐敗犯罪行為給社會帶來的危害更大,破壞力更強,不僅嚴重損害執政黨和政府的聲譽和威信,玷汙執政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光輝形象,而且會直接削弱執政黨的群眾基礎,危及政權的根基,影響社會穩定。正因如此,有學者甚至認為:“進入21世紀以來,省部級高官腐敗這一社會極其醜惡的現象,已成為中國經濟的致命問題和中國的頭號問題。”[4]

應當說,執政黨和政府曆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十分重視對高官腐敗犯罪的懲治和防範,並采取了一係列行之有效的懲貪防腐措施,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新中國成立後的前30年,因為貪汙受賄而被查處的省部級高官幾乎一個沒有。[5]但在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以後,查處省部級高官的帷幕則漸次拉開,其中尤為值得一提的是,1987年4月,原江西省省長倪獻策因犯徇私舞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成為第一個因腐敗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高官。2000年3月8日,原江西省副省長胡長清因犯受賄、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被執行死刑,成為改革開放以來第一個因為腐敗犯罪而走上斷頭台的省部級領導幹部。2000年9月14日,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克傑因犯受賄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成為新中國成立之後被處決的官位最高的腐敗分子。2003年4月23日,原山東省政協副主席潘廣田因犯受賄罪被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成為全國第一個因腐敗犯罪而被查處的省部級執政黨外的高級幹部。查處的屬於黨和國家領導人行列的腐敗犯罪高官有三位,他們分別是:1995年被查處的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2000年被處決的原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成克傑,2006年被查處的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可以說,我們共和國的成長史,同時也是一部波瀾壯闊的反腐倡廉史。特別是近年來,執政黨和政府高舉反腐敗大旗,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整飭吏治,嚴肅法製,成就斐然,譜寫了一曲曲反腐倡廉的壯麗篇章。如據中央紀委向中國共產黨的“十七大”的工作報告顯示,僅在2002年12月至2007年6月這五年間,中央紀委查辦的腐敗案件中,省部級領導幹部就占了98人。[6]其中,涉嫌腐敗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數也不在少數。另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年度工作報告披露的數字,1993—1997年,涉嫌腐敗犯罪被查處的省部級高官為7人;1998—2002年,這一數字為19人;2003—2007年,這一數字為35人;2008—2010年,也有18人(2008年4人、2009年8人、2010年6人)落馬。[7]一個個反腐大案、要案不斷被揭露,一個個腐敗犯罪高官紛紛落馬,不僅表明了中國執政黨和政府反對腐敗的堅強決心和鮮明態度,也有力震懾了腐敗犯罪分子,維護了黨紀國法的嚴肅性,增強了幹部群眾對反腐敗鬥爭的信心。當然,也毋庸諱言,當前我國高官腐敗犯罪總體上仍呈現出上升趨勢,高官腐敗犯罪現象易發、多發的狀況仍未根本改變,很多官高位顯的腐敗犯罪分子,還在不斷被深挖出來,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任務仍然艱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