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腐敗犯罪的懲治與司法合作

製度建設與反腐工作——淺談澳門特區廉政公署的模式

關冠雄[1] 石磊[2]

澳門回歸十年多以來,經曆了社會巨變,政治製度上的一國兩製,經濟製度上的賭權開放,行政管製上的廉政透明為最重要的變化,深刻地影響到社會各階層。廉政建設成為澳門未來持久發展與繁榮至關重要的製度保障。

澳門之所以能從回歸前製度滯後及易生貪腐之地,逐步提升為亞洲廉潔度排名相對較高的地區,[3]其對公權力製衡機製的設計居功至偉。現代社會的權力如果沒有監察,必然導致貪腐盛行,從而侵蝕政府管製威信,繼而影響整個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有權力必有製衡,廉政公署的設立是這種理念的實踐。不過,在一個經濟、法治和自由度發展達到一定程度的地區,良好的製度建設,高效行政及善治的推行,也是防止貪汙的關鍵元素,也就是說,現階段澳門防止及遏製貪汙的工作,正步入一個需要動員全民參與的新階段。正如《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所提倡,有效的廉政建設,有賴於整個政府及社群積極參與,這也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屆政府推行陽光政府的理念。當然,打擊貪汙,廉政公署的角色亦責無旁貸。而澳門廉政建設的機製和培育廉政新文化的建設,是通過以下幾方麵來實現及體現的。

一、設置高度獨立的專門廉政機構

《澳門基本法》第59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廉政專員對行政長官負責。這一點和內地的反貪局至今找不到憲法依據完全不同。澳門行政長官具有雙重的政治地位,首先,他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4]其次,行政長官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府首長。[5]由於設立澳門廉政公署的基本法條文的第59條是在前者之下,也就是說,廉政專員隻對澳門地區的首長負責;而不是設置在行政機關之下,故無須對政府負責。從基本法的設置來看,對地區首長的負責是一項政治負責,因此,行政長官並不幹涉廉政公署的運作,正如行政長官任命司法官之後,也不幹涉司法運作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