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腐敗犯罪的懲治與司法合作

寬嚴相濟語境下對職務犯罪的依法從嚴——中國反腐敗刑事政策進展評析

盧建平[1]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已經成為當今中國(大陸地區)的基本刑事政策,貫穿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罰執行的全過程,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在新時期的繼承、發展和完善,是司法機關懲罰犯罪,預防犯罪,保護人民,保障人權,正確實施國家法律的指南。與以往的刑事政策相比,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表現出明顯的輕緩化傾向,突出標誌就是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八)中對部分非暴力犯罪廢止死刑、對部分犯罪規定出犯罪事由(如逃稅罪)或適當降低處刑(如綁架罪)、增設了社區矯正製度等。但與此同時,對於國人痛恨至極的職務犯罪,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依法從嚴的立場也得到強化。這一立場不僅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兩高”)關於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指導意見中,也反映在刑法修正案(七)、(八)和相關司法解釋中。在總體趨輕的背景下,對於職務犯罪的依法從嚴,是當前中國大陸地區刑事政策的一大特點。

一、“兩高”意見

關於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對於職務犯罪的依法從嚴,200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高檢意見》)、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高法意見》)均有明確的表述。

《高檢意見》規定:“依法嚴肅查處貪汙賄賂、瀆職侵權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加大對職務犯罪的查處力度,提高偵破率,降低漏網率,有效遏製、震懾職務犯罪。嚴肅查辦黨政領導幹部的職務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人事權、司法權、行政審批權、行政執法權進行權錢交易的職務犯罪,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職務犯罪,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所涉及的職務犯罪,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的職務犯罪,企業改製、征地拆遷、資源審批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侵害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職務犯罪,發生在基層或者社會關注的行業以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職務犯罪。對罪行嚴重、拒不認罪、拒不退贓或者負案潛逃以及進行串供、毀證等妨害訴訟活動的,要果斷采取必要的偵查、控製手段或者拘留、逮捕等措施。對於罪行較輕、真誠悔罪、證據穩定的,特別是其中的過失犯罪,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及時變更強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