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腐敗犯罪的懲治與司法合作

新形勢下反貪汙賄賂犯罪的對策反思

張遠煌[1]

對於以政治權力和金錢利益相結合為載體的貪汙賄賂犯罪,因嚴重踐踏了社會公平與誠信原則,並從根基上危及了執政黨的執政基礎,國人不可謂不憤怒,政府懲治貪汙賄賂犯罪的態度不可謂不堅決。但在高壓態勢之下,雖然貪汙賄賂犯罪的多發勢頭有所遏製,但其危害的嚴重程度卻仍然處於發展之中(如涉案金額日趨巨大、涉案範圍日益擴大、作案的隱蔽性日益加劇以及涉案官員的範圍與級別仍有增加等)。由此,在與貪汙賄賂犯罪作鬥爭的現實層麵上,我們不得不麵臨兩個基本的困惑。

其一,從微觀角度看,為什麽我國對貪汙賄賂犯罪動用了包括死刑在內的刑罰處罰,但貪官的規模和層次卻依然在世界主要國家中名列前茅?

其二,從宏觀角度看,在反貪汙賄賂犯罪已經成為執政黨明確無誤地提高自己的執政能力和保持自己先進性的重大舉措的政治背景下,為什麽貪官們仍然還敢於並動輒貪汙受賄數百萬、數千萬甚至上億的資金?

立足於中國所特有的社會文化背景,反思與貪汙賄賂作鬥爭的實踐,在探討防治貪汙賄賂犯罪的對策時,除了研討和改進相關的操作性對策外,一個必須予以高度重視的前提性問題是:轉變和更新反貪汙賄賂犯罪的觀念,走出現行的各種對策設計和實施的觀念誤區,努力將反貪汙賄賂犯罪的鬥爭逐步引向文化環境營造和核心製度建設的深水區。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構築起預防和打擊腐敗犯罪的堅實防線,最大限度地減少貪汙賄賂犯罪發生的概率和切實減輕其實際危害。

從整體上,當前反貪汙賄賂犯罪尚處於事前預防乏力、事後查處效率低下和執法不嚴的被動狀態。鑒於此,有必要超越刑事規範層麵,從反貪汙賄賂的對策觀念的高度進行認真總結和反思。在此,僅談談個人的幾點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