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腐敗犯罪的懲治與司法合作

論腐敗犯罪的懲治——《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為視角

李希慧[1] 王宏偉[2]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聯合國曆史上通過的第一部指導國際反腐敗鬥爭的法律文件,也是迄今為止國際社會關於治理腐敗最為完整、全麵,而且兼具全球性、綜合性和創新性的一部國際法律文件。[3]從結構上看,除序言外,《公約》又分為8章,分別為:總則;預防措施;定罪、製裁、救濟及執法;國際合作;資產的追回;技術援助和信息交流;實施機製及最後條款。從內容上看,《公約》對術語的使用、腐敗的預防、腐敗的定罪、腐敗資金的追回、反腐敗的國際合作以及各國國內反腐敗的力度、程度等問題都進行了係統的規範。我國於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了《公約》。輿論普遍樂觀認為,我國對《公約》的批準和積極應對必將為我國的反腐鬥爭注入新的血液,必將有利於反腐鬥爭的持續有序開展,必將迅疾為我國的反腐鬥爭帶來豐碩成果。“腐敗是全球的公害,它破壞經濟、削弱民主和法製、擾亂社會秩序,並使有組織犯罪和恐怖主義更加猖獗,給發展中國家的人民帶來更大的苦難。”[4]因此,筆者同樣、甚至尤其期待《公約》能為我國的反腐鬥爭帶來立竿見影的效果。然而,曆史、現實和理性告訴我們:腐敗存在於曆朝曆代(無論是奴隸社會還是封建社會),腐敗存在於國內國外(無論是社會主義國家還是資本主義國家),“腐敗現象永遠不可能被徹底消滅”[5]。基於此,對《公約》當然可以抱有合理的樂觀期待,但更重要的是腳踏實地地研究具體問題,完善我國刑事法治。又由於,“想要借規範來規整特定生活領域的立法者,他通常受規整的企圖、正義或合目的性考量的指引”,[6]本著上述想法,筆者擬在解讀《公約》基礎上,就我國賄賂犯罪的立法完善問題略陳管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