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世界政治格局的變動,航運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顯,從經濟貿易到國家安全都離不開航運業的支撐作用,特別是在能源危機時代,海運業甚至成為維持一個國家經濟安全的產業。海運業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更是功不可沒,外貿物資的90%以上依賴於海運業的運力支撐,內貿運輸及救災物資的運輸等也都離不開沿海與內河航運。因此,各國都運用法律手段,特別是行政法律手段來管理並發展本國的航運業。我國在改革開放後,特別是加入WTO之後,海運行政立法也呈現出體係化、國際化的健全發展趨勢。
在立法文件不斷增加的情況下,有必要研究海運行政法的內部及外部結構,立法、執法現象,為該部門法作用的充分發揮提供理論支撐。由於海運行政法各子部門的專業性較強,以至於該部門法不存在像海關、土地等部門行政法那樣的法典,使得該部門法的內在黏合力較差,體係外邊界不夠清晰。這是因為海運行政法與“陸域”相關法律部門聯係密切,而“陸域”法產生時間早,甚至早期海運行政法隻是相關“陸域”法向海洋的延伸,相關“陸域”法的思維模式對海運行政法的影響很大,特別是在農業文明古國的我國尤其明顯。所以,海運行政法的子部門間存在著一種離心力。
本人20年來從事海運行政法的教學和研究工作,一直以來就想把教學講義整理成冊並編輯出版。但因該部門法的上述特點,使得其基本原則等共性的一以貫之的邏輯主線十分模糊。邏輯起點的缺乏,必然在學術上建立該法的學科體係十分艱難。其應該包括的內容難以取舍,過大則難以抽象出放之各章而皆準的共性原則,過小則不能形成一個學科規模。結果使出版工作一擱再擱;再加上本人的生性暗鈍,平時塵勞雜務過多,使得書稿的撰寫工作十分艱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