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海運行政法概述
第一節 海法的概念和體係
一、人類的海上活動及海洋產業
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人類逐步認識到海洋的重要價值,並且把這種認識轉化為生產活動。生產活動離不開法律規範的調整,調整人類海上活動的法律規範不外乎兩部分,即國際法和國內法。作為國際法的海洋法已隨著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其他一係列公約的通過和生效形成了比較成熟而完整的法律製度;在國內法方麵,各沿海國家也都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並結合國際公約的規定,製定了比較完善的海洋法律製度。目前,我國也製定了許多國內海洋法律製度。從理論上研究和分析這些海洋法律製度,對完善我國的海洋法律體係,規範海上的各類執法活動具有重要的意義。
海洋是富饒的資源寶庫,也是地球上生命的搖籃和支持係統,迄今為止,人類對海洋的開發利用活動已呈現出水平和垂直的立體態勢,而且隨著海洋能源的不斷發現,逐漸拓展新的領域和空間。人們已發現海洋蘊藏著如下資源:生物資源、海水資源、海洋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動力資源、化學資源、空間資源和旅遊文化資源等。與此相適應,人類對海洋的利用活動可分為如下幾種:航海、水產養殖及捕撈、海底資源的開發和環境保護、國防與行政管理等活動。
上述活動從產業的角度講,可作如下種類的劃分。
第一,以海洋產業發展的層次順序及其與自然界的關係作為標準可分為海洋第一、二、三產業:海洋第一產業指海洋水產,包括海洋種殖業、海水養殖業和捕撈業;海洋第二產業指海水化工、海水淡化、海洋油氣、采礦、礦砂、海洋能利用、海洋建築業、海洋食品加工和海洋藥物產業等;海洋第三產業指與海洋開發有關的流通、服務部分,包括海洋運輸、海底倉儲、濱海旅遊、海洋信息和海洋服務業(如預警預報、環境監測、防災救災、教育科技、技術推廣服務、海底考古、海洋文化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