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事行政法與海運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是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政策、法律、法規,管理國家內政、外交的活動,是與國家的立法、司法並列的重要職能。一個國家的日常政治、經濟生活秩序是靠行政活動予以維持的。它與國家權力在存續時間上是等長的,在空間範圍上是等距的,在活動密度上也可以說是等量的。當人類的生產活動從陸地擴展到海洋,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活動也隨之延伸到海洋,並且隨著海上活動種類的增加,海洋產業群的出現,而逐漸成立了專門的海事行政管理機關,與之相適應,規範該管理關係的法律規範也逐漸增多,並形成了完備的法律體係——海事行政法。
關於海事(Maritime,Admiralty)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海事泛指一切與海上有關的事物,既包括有關海上的事項、行為和有關海上行政管理活動中所涉及的事項、行為,也包括國家或國際社會從事海運經濟、海上立法、海事交流等活動,以及為此建立的相應機構所從事的行為。狹義的海事指海損事故。本書所指的海事一詞,僅指廣義海事中的國家在管理海上行政事務的過程中所進行的有關內政、外交方麵的組織及協調活動,既包括對相對人的行政管理活動,也包括與其他國家、地區及相應的國際組織的協調活動,但前者是海事的主要內容。基於以上考慮,本書的海事行政法,是指規範相對人的海上從業活動及海事行政機關的管理活動,調整海事行政機關在管理海洋產業的過程中與從事海上活動的相對人所形成的各種海事行政管理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中包括海運行政法(包括船舶法、船員法、航運法、港口法、航道法、引航法等)、海洋環境保護法、漁業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礦產資源法等,後三者屬於海洋環境與資源法,海運行政法為其主要內容。所以,國內在許多場合下,使用海運行政法這一概念,而不使用海事行政法這一概念。所謂海運行政法,是指調整國家海運行政機關在管理海運產業的過程中與從事海運活動的相對人所形成的海運行政組織與管理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中海運行政管理關係為其主要調整對象,所以海運行政管理法是其主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