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海運行政法

第三節 海運行政法的曆史發展

我國是世界上開發利用海洋最早的國家之一,也是管理海洋開發活動最早的國家之一。據史料記載,早在三千多年前的周代就已經設置了專門管理漁政工作的官員以管理漁業。我國對海鹽生產活動的管理也有兩千多年的曆史,曆代王朝都很重視對海鹽生產活動的管理,設置專職官員,對海鹽的生產和買賣進行控製和監督。自漢代以來,對鹽實行專賣製度。在唐代采取對鹽業實行鼓勵、指導的政策。這些措施發展了我國的海洋事業,使我國的海洋開發活動在明朝前期一直處於世界領先地位。由於自古以來人類對海洋的開發利用活動主要為航海活動,所以本節著重介紹我國的航運活動及其管理製度。

一、中國古代及近代時期的海運及其管理製度

(一)唐朝以前的航運活動及其管理製度

中國航海的曆史悠久,據史料記載,中國的航海活動始於夏、商、周時期,形成於春秋戰國時代,在秦漢時代得到了很大的發展,並且也萌芽了古代航運管理製度,如在當時的楚國就出現了有關船舶的航行時間、航行區域、征稅辦法等航運管理製度。在漢代,開辟了印度洋航線,與印度、東南亞一帶已有航海貿易往來。但在唐代以前,航海動因多為政治與外交因素,所謂的物資交往也隻不過是為上層統治集團謀求供以享樂的異域珍玩而已。其航海的目的無非是揚威耀德,擴大中國封建朝廷的國際影響,滿足帝王貴族的驕奢欲望。同時,對海外各國來的船舶也認為是歸附、朝貢、求賜。所以,唐代以前的曆代中國政府,都未設置專門的航海貿易管理機構,也未形成具體的管理製度。

(二)唐、宋、元時期的航運活動及其管理製度

隋、唐、五代、宋、元時代是中國航運的繁榮和全盛時期。唐朝為中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航海也相應進入了繁榮時期。在北方與朝鮮半島和日本列島的交往更加頻繁並開辟了西北太平洋上的堪察加與庫頁島航線,在南洋與印度洋航路上,“海上絲綢之路”全麵繁榮,航跡不但遍及東南亞、南亞、阿拉伯灣與波斯灣海岸,而且已達紅海與東非海岸,但這時的航海活動基本上是官方性質的,其活動內容是唐政府出於睦鄰與外交之意。從唐代中後期開始,航海政策發生了重大的變化,航海活動的經濟價值得到了重視,出現了專門管理海外貿易的管理機構——市舶司,並委任了專職官吏——市舶使。市舶使的基本職能就是征收船舶稅、貨物稅,檢查貨物,並收購一定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