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第一節 票據權利概述

一、票據權利的概念、特征和性質

(一)票據權利的概念

票據權利,也稱票據上的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票據權利是持票人依法享有的設定於票據之上的債權。這一概念具有如下涵義。

1.票據權利是以取得票據金額為目的的權利

票據作為金錢證券,其目的在於使持票人據以請求債務人支付票據金額。為實現這一目的,保障持票人實現其票據金額,票據法賦予持票人兩種基本票據權利,即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票據權利的行使須以占有票據為條件

票據為完全有價證券,票據權利與票據具有不可分割的聯係,票據權利的行使必須以占有票據為必要條件。持票人喪失了票據,就失去了行使票據權利的依據,也就無法行使票據權利。[1]

3.票據權利應向票據債務人行使

票據關係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是確定的。但由於票據的流通性,債務人不一定知道最終的債權人,故票據權利須由持票人主動向債務人主張和行使。

票據債務人分為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首先承擔義務的債務人為主債務人,其他債務人為從債務人。債權人行使票據權利應向主債務人行使,當向主債務人行使權利而未實現時,才能向從債務人主張權利。

(二)票據權利的特征

票據權利屬於債權,因而具有一般債權的基本特征,但它不同於一般民事債權,具有以下獨有特征。

1.票據權利是證券化權利

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形式性和獨立性,使得票據權利成為比一般民事債權效力更強的一種權利。票據權利與票據合二為一,密不可分,是一種典型的證券化權利。

2.票據權利是無因性權利

票據的無因性和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決定了票據權利的無因性。持票人僅依其所持有的背書連續的有效票據即可行使票據權利,至於票據權利的發生原因及持票人取得票據權利的原因則在所不問。持票人不必證明其取得票據的原因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