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二、票據權利的類型

(一)付款請求權

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主債務人或其他付款義務人所享有的、依票據而請求支付票據上所載金額的權利。在票據權利的行使順序上,付款請求權是第一次請求權,因而具有主票據權利的性質。持票人必須首先向主債務人行使第一次請求權,而不能越過它直接行使第二次請求權。

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權利主體是持票人。持票人可能是收款人,也可能是被背書人,在有參加製度的國家,還可能是參加付款人;付款請求權的義務主體是票據主債務人或者其他付款義務人,包括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保付後的付款人,付款人的保證人和擔當付款人等,在有參加製度的國家還有參加承兌人。

從權利的內容來看,付款請求權包括對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對匯票付款人的付款請求權、對支票付款銀行的付款請求權。從嚴格的意義上說,匯票的付款人在未進行承兌之前,並不承擔絕對的付款義務,不構成主債務人,而支票的付款銀行在通常情況下也不承擔絕對的付款義務,同樣也不構成主債務人。因而,從這個意義上說,付款請求權應是對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對匯票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

但是,對於未經承兌的匯票(包括無須承兌的匯票)和支票,由於持票人必須首先向匯票的付款人和支票的付款銀行行使請求權,因而,這一請求權在事實上構成了第一次請求權,所以也可以認為是對其請求的權利,是一種付款請求權。不過,對於未經承兌匯票的付款人以及支票付款銀行的付款請求權,並非實質上的付款請求權,而僅是形式上的付款請求權。[2]在該付款請求權不能實現時,不能通過訴訟程序強製獲得實現,隻能轉而行使第二次請求權即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