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權利與民事權利
票據權利屬於民事權利,是設定於票據之上的債權,但由於票據自身的特點,使票據權利與一般民事債權在請求依據、轉讓方式及效力、抗辯和債權實現方式等方麵都有明顯的不同。
1.票據債權與一般民事債權的請求依據不同
(1)票據是票據債權人請求權利的依據。而一般民事債權不以“證券”的存在為必要,隻要有證據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就有權要求債務人清償。
(2)持票人僅憑票據即享有請求債務人支付一定金錢的權利,取得票據的原因是否存在與合法,對票據權利不發生影響。而一般民事債權能否有效存在,往往取決於發生的原因是否合法有效。
(3)在票據關係中,各個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除出票行為外,一個不合法的票據行為不影響其他合法票據行為的效力。而一般民事債權中,一個不合法的因素,可能會導致整個債權債務關係的瓦解。
2.票據債權與一般民事債權的轉讓方式及效力不同
(1)轉讓方式不同。一般民事債權的轉讓須通知債務人,有時須經債務人同意方能成立。否則,債務人可拒絕向新債權人履行義務。一般民事債權每轉讓一次,就要重複通知一次。而票據權利的轉讓可以不通知債務人,通過背書交付就可實現。票據債務人不能以未曾接到通知為由拒絕向新債權人(持票人)履行義務。
(2)轉讓效力不同。在民法上,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之間有約定,轉讓者之間不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最後一個債權人的債權沒有實現,他隻能要求其直接轉讓人負責。而票據關係上,出票人與所有的前手對持票人負連帶責任,連帶債務人不得約定清償比例、免責條款來對抗債權人。票據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連帶債務人全部清償,也可以同時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要求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