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第二節 票據權利的取得

一、票據權利取得概述

票據是一種完全有價證券,必須持有票據才能享有票據權利,所以,凡合法取得票據的人也就取得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的取得,是指票據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成為票據權利人,依法享有票據權利。票據權利的取得與票據權利的發生,具有不盡相同的含義。一般來說,後者乃是票據權利內容的確定,其實現的途徑,隻能通過票據行為人的票據行為;而前者則是票據權利主體的確定,其實現途徑,除了通過票據行為人的票據行為外,還可以通過票據法上或者票據法外的其他途徑。

在票據法上,一般將真正享有票據權利的人稱為正當持票人。[1]我國《票據法》中隻使用了持票人的概念,沒有使用正當持票人的概念。但依我國《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並非當然就是票據權利人,隻有沒有欺詐、脅迫、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並對曾經發生的抗辯事由不知情的持票人,才能取得票據權利。《票據法》第10條第2款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第12條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第13條第1款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