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5條的規定,票據喪失後,失票人有三種權利救濟方法:掛失止付、申請公示催告和提起訴訟。
(一)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票據喪失的事實通知票據付款人,並指示付款人暫停支付票據款項,以防止票據款項被他人取得,暫時保持失票人票據權利的一種救濟辦法。掛失止付是我國傳統商事活動上對票據喪失的一種救濟方法,在我國《票據法》頒布之前的實務中就存在。
1.掛失止付的局限性
我國《票據法》第15條第3款的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三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規定表明掛失止付的效力不是最終的,它不是失票救濟的根本途徑,也不是解決失票救濟的必經程序。其局限性表現在如下幾方麵。
(1)掛失止付隻能防止冒領票據金額,不能發生阻止票據轉讓流通的效力,因此,也不能阻止票據的善意取得。
(2)掛失止付是一種暫時保全票據權利的方法,而不是恢複持票人票據權利的方法,因此失票人仍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3)掛失止付有效期短,如不與其他救濟方法相銜接,會很快失去作用。
2.掛失止付的條件
(1)通知人必須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
(2)票據權利人必須喪失票據。此處的“喪失”當指相對喪失。如果為絕對喪失,則不可能被票據權利人之外的第三人占有,自然也不會有冒領之事的發生,故無掛失止付之必要。
(3)喪失的票據必須為有效票據。票據隻有合法有效,持票人才有票據上的權利,也才對付款人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自然無須掛失止付。已經付款的票據,完全空白的票據也是不能為止付通知的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