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喪失後權利救濟的概念和目的
票據喪失後權利救濟,是指票據喪失後,為保護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不受損失而采取的法定保護措施,具有保全和恢複票據權利的屬性。其目的在於保護票據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防止惡意占有人冒領票據金額,從而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和票據交易安全,穩定市場秩序。
(二)國外關於票據喪失後權利救濟方法的規定
各國票據法對票據喪失的權利救濟,大都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進行規定,因此在救濟方法上相差較大。大陸法係各國票據法采用的救濟方法有:公示催告程序和失票人提供擔保,法院判決使失票人行使票據權利。英美法係國家的救濟方法有另行補發票據和提起訴訟。《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因各國規定差別較大,對此問題未作統一規定。
1.大陸法係的救濟方法
(1)公示催告。德國《票據法》第90條第1款規定,遺失或毀滅的票據,通過公示催告程序宣告後無效;在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至宣告票據無效前,如果合法權利人提供擔保,則可以在票據到期時向匯票的承兌人或本票的出票人提出付款請求。瑞士、日本的票據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德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喪失權利救濟方法以公示催告為核心。公示催告是指持票人在喪失票據後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利害關係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不申報者,則權利失效,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而使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的一種製度。失票人通過向法院提供擔保,可以在票據到期時向票據主債務人提出付款請求。
我國台灣地區“票據法”第19條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申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申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止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申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予新票據。”公示催告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