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喪失概述
(一)票據喪失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的持票人非因自己的意願而喪失對票據的占有。票據喪失應具備三個要件。
1.持票人喪失了對票據的占有
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票據的滅失,即票據本身的毀滅,如被焚燒,被洪水衝走而不複存在,或因保管不善而導致票據嚴重毀損而無法使用。此種情形下,票據的物質形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在票據法理論上稱為票據的絕對喪失。由於票據不複存在,故不會發生他人冒用或冒領票據金額的問題。二是票據的遺失,此種情形稱為票據的相對喪失。由於票據本身仍可能存在,隻是脫離了原持有人的占有,因而也就有可能發生他人冒用或冒領票據金額的問題。
2.持票人喪失對票據的占有是非因自己的意願而造成的結果
如果持票人有意毀滅拋棄票據,則意味其有意拋棄票據權利,則不構成票據喪失。持票人非因自己的意願喪失票據,盡管票據已不能由持票人控製,然而持票人對票據上的權利並不消滅。
3.所喪失的票據必須是未獲付款的有效票據
如果屬於已經付款並解除了所有票據債務人責任的票據,或者由於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不全而無效的票據,或者由於時效屆滿票據權利已經消滅的票據等,都不能構成票據喪失。
(二)票據喪失的法律後果
1.失票人因失去了票據,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因為票據是一種完全有價證券,其特征之一是持票人在行使票據權利時須占有票據,並向付款人提示票據,否則,付款人可拒絕付款,持票人則因此而不能獲得票據金額。
2.失票人能夠采取法定救濟方法,防止損失
失票人雖然不能行使票據權利,但是失去票據並不像貨幣喪失那樣不易獲得法律的救濟。票據法為維護票據的安全性,維護票據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票據的使用,特別規定了票據喪失後的救濟製度。這一製度專門解決票據喪失所發生的權利義務,失票人隻要及時采取法定救濟方法,就可免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