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製度存在的理由,在於尊重客觀現存的秩序,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對不勤勉行使權利的人不加以保護,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解除相對人的債務。[3]但是,在一些情形下,債權人可能竭盡全力,卻無法行使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然執行時效製度,對債權人會很不公平。因此,民法承認在某些情形下,訴訟時效可以非持續計算,或者中止,或者中斷,或者發生其他有利於債權人的影響。在票據法上,票據時效也會發生中止和中斷的情況。
(一)票據時效期間的中止
所謂時效中止,在訴訟時效下,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發生了法定事由,致使權利人無法行使權利,時效在特定期間停止計算,待法定事由消除後,時效期間在原基礎上繼續計算。我國《票據法》未規定票據時效中止。《支付結算辦法》第255條規定:本辦法所規定的各項期限,可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中止。不可抗力的原因消失時,期限可以順延。原則上認為時效為兩年的可適用我國《民法通則》關於中止的規定。《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票據時效期間的中斷
時效中斷,在訴訟時效下,指因法定事由的出現,導致已過去而尚未滿期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中斷事由結束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關於票據時效中斷的事由,我國《票據法》沒有作出規定,應適用《民法通則》中有關時效中斷的規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因此,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有三種法定事由,即提起訴訟、權利人提出請求和義務人承認。實務中,下列事由與訴訟具有同等效力:(1)依督促程序,申請支付令;(2)申請調解;(3)提交仲裁;(4)申報破產債權;(5)告知訴訟;(6)申請強製執行。[4]票據時效期間中斷的具體事由為:持票人向承兌人或出票人提示票據,請求付款;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權;持票人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