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四、票據時效期間的計算

正確計算票據時效期間,對認定票據權利是否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有重要作用。我國《票據法》第17條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如何理解該條中“自票據到期日起”、“自出票日起”、“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和“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對於票據時效期間的計算至關重要。是從當日開始計算時效期間,還是從當日後的第二天開始計算?根據《票據法》第107條的規定,各項期限的計算,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計算期間的規定。《民法通則》第154條規定: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因此,票據時效期間應從票據到期日、出票日等當日的第二天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