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抗辯,就其字麵意義而言,就是對抗並說明理由。法律意義上的抗辯,是指義務人對權利人的權利請求提出相應的事實和理由加以對抗,以否定權利人的權利主張,拒絕履行相應義務的行為。義務人提出抗辯的權利,稱為抗辯權;義務人可以對權利人進行抗辯的法定事實和理由,稱為抗辯事由。“抗辯權的作用在於防禦,而不在於攻擊,因此必待他人之請求,始得對其行使抗辯權。”[1]在一般民事法律關係中廣泛存在著抗辯製度,稱為一般抗辯。票據關係是一種特殊的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基於一般抗辯,形成了特殊的票據抗辯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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