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一、票據抗辯的概念

我國《票據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這是關於票據抗辯的法定概念。基於此,所謂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對持票人的主張提出相應的事實和理由加以對抗,依法拒絕履行票據債務的行為。票據債務人所享有的這項權利,稱為票據抗辯權。這一概念包含四層含義:其一,票據抗辯是由票據法規定的一種特殊的抗辯行為;其二,票據抗辯是票據債務人進行的行為;其三,票據抗辯的目的在於拒絕履行票據債務;其四,票據抗辯必須依據法定事由,這是票據抗辯的核心,是票據抗辯成立的基礎。從性質上說,票據抗辯權是票據債務人擁有的和票據權利人的請求權相對應的一項獨立的權利。

民法上的抗辯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抗辯包括否認權利存在的抗辯和對抗權利行使的抗辯,前者又稱事實抗辯,如行為欠缺成立要件而不存在的抗辯;後者又稱權利抗辯,如同時履行抗辯權等。[2]通常所說的民法上的抗辯權,僅指狹義的抗辯,即權利抗辯,其效果僅在於對抗相對人請求權之行使,但並不否認其請求權的存在。而票據抗辯權與民法上的一般抗辯權不同,它既包括權利抗辯,也包括事實抗辯。因此,票據抗辯是一種廣義的抗辯。

允許票據抗辯是各國票據立法的通例。依據一般法理,法律上的義務都是有範圍的,在此範圍之外,義務人有權拒絕權利人的要求。票據抗辯製度的設立,旨在賦予票據債務人自我保護的機會,同時在票據債權人與票據債務人之間進行利益平衡與相互製約,從而實現票據製度的穩定。票據債務人所能行使的抗辯事由越多,對債務人就越有利;反之,要保護票據債權人,就會對票據抗辯的事由加以限製。票據法對抗辯事由的承認、限製以及要件的規定,體現了法律對於票據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取舍與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