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付款的全部程序主要包括兩個階段:一是提示付款;二是支付。前者是持票人的行為,後者是付款人的行為。
(一)提示付款
1.提示付款的概念與意義
所謂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為取得票據金額的支付,而向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出示票據,請求其付款的行為。提示付款是持票人的行為,與提示承兌一樣,在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認為是持票人的一項權利。作為票據付款的必要程序,提示付款具有如下意義。
(1)提示付款是確認合法、真實的票據權利人的途徑。票據是一種流通證券,可以背書或交付方式轉讓,票據在到期日前往往經過多次轉讓。因此,對付款人來說,難以確認最終的票據權利人,也無法主動履行其義務。此外票據又是一種提示證券,權利與證券不可分離,票據權利人占有票據是其享有票據權利的必要條件。因此,不出示票據,票據權利人無從證明自己享有票據權利,更不能行使票據權利,獲得付款。
(2)提示付款是確定持票人能否行使追索權的程序要件。換言之,提示付款是保全追索權的必要程序。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一般隻有在法定的提示期間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而未得到支付,並且取得拒絕付款證明,才能夠向出票人、背書人行使追索權;否則,持票人會因未提示付款或者未依法提示付款而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2.提示付款的當事人
(1)提示人。提示人是指有權向票據債務人提示付款的人。提示人應為合法的持票人。在無背書轉讓的情況下,持票人應當為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而在有背書轉讓的情況下,持票人應當為能夠以背書連續證明自己合法權利的最後的被背書人。此處所說的被背書人,既包括實質背書的被背書人,也包括形式背書的被背書人,如設定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以及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對於欠缺形式上資格的持票人,隻要能夠證明自己為實質上的票據權利人,也可以為有效的付款提示。例如,持票人是通過繼承或受贈獲得票據的,隻要證明自己是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票據的,就能夠享有票據權利。無記名票據以持票人為提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