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二、付款的分類

(一)本人付款與代理人付款

以付款是否為票據上所記載的人所為為標準,可以將票據付款劃分為本人付款與代理人付款。

本人付款是指由票據上所記載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所為的付款。根據付款人是否基於自己的票據行為而承擔付款義務,又可將本人付款分為絕對付款義務人付款與委托付款義務人付款。前者是付款人基於自己的票據行為而進行的付款,如匯票承兌人基於其承兌行為而就匯票承擔絕對付款義務;後者是付款人基於他人的票據行為而進行的付款,如匯票的付款人在未為承兌時僅承擔委托付款義務,不產生絕對付款義務。

代理人付款是指由付款人委托的代理人代替其向持票人所為的付款。代理付款人並非票據當事人,而是基於付款人在票據外的委托,代替其進行付款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托代為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在我國的票據實務中,存在著兩種票據代理人,一種是特定票據的代理付款人,即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上的代理付款行,另一種是商業承兌匯票上記載的付款人的開戶行。銀行匯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係統出票銀行或跨係統簽約銀行審核支付匯票款項的銀行,銀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銀行審核支付銀行本票款項的銀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大多為交易關係中的付款企業,而企業又都在銀行開戶,故多由開戶行代為付款。

國外票據法規定有參加製度,但票據的一般付款與參加付款不同。參加付款是指在發生追索原因時,為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權,以維護特定的票據債務人的利益,由第三人參加票據關係,代為承擔票據付款責任的一種特別付款方式。對於持票人來說,參加付款與一般的付款都發生相同的效果,即獲得票據金額的支付。但是,參加付款與一般的票據付款是不同的,尤其與代理人付款存在以下較大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