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索權的概念
追索權,是指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或不獲承兌,或出現其他法定事由時,持票人在完成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後,依法向所有票據債務人請求償還匯票金額、利息及費用的權利。追索權與付款請求權構成票據的兩大基本權利。追索權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追索權是票據上的一種權利
票據上的權利主要有兩種: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匯票作為一種信用支付工具,除了即期匯票以外,一般都是在到期日才可能獲得付款,並且持票人能否獲得現實付款還受一些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如付款人是否願意承兌或者是否願意付款。即使匯票得到承兌,持票人的權利依然可能無法實現。為了增強票據的信用,保障持票人的權利,票據法規定了追索權製度。相對於作為票據權利的付款請求權而言,追索權乃是償還請求權,是票據上的第二次請求權。
2.追索權是法定事由發生時才能行使的權利
追索權雖然是一種票據權利,但是它的行使必須以存在法律規定的事由為前提。根據我國《票據法》第61條之規定,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權的情形有:(1)到期被拒絕付款的;(2)匯票被拒絕承兌的;(3)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終止業務活動的。
3.追索權是持票人在履行一定的票據權利保全手續以後才能行使的權利
在匯票被拒絕付款或承兌時,持票人隻有履行完一定的保全手續以後,才可以行使追索權;如果持票人在匯票被拒絕付款或承兌或發生其他法定事由時,怠於履行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權利保全手續,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追索權。
4.追索權是持票人向所有票據債務人行使的權利
持票人追索的對象包括一切前手,如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等票據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