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二、追索權的立法例

各國票據立法在追索權製度上因有不同的主張而采取不同的體例,概括起來有以下三種立法例。[1]

(一)一權主義

一權主義,即匯票到期日前,無論是被拒絕付款,還是無從提示付款,或是被拒絕承兌,抑或是無從提示承兌,持票人均可以向償還義務人請求償還。由於一權主義允許持票人於到期日前匯票不獲承兌時行使追索權,故又稱期前償還主義。在匯票被拒絕承兌的情況下,獲得付款的希望很渺茫,所以允許持票人直接向償還義務人求償。該主張更加符合票據流通的實際。我國《票據法》(第61條)采該主張,《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第43條)、日本《票據法》(第43條)、美國《統一商法》(第3-507條)等,均采用此主張。

(二)二權主義

二權主義又稱擔保請求權與償還請求權並行主義。該主張認為,持票人的追索權包括擔保請求權和償還請求權兩種權利。依此主張,在持票人請求承兌被拒絕或無從承兌時,對於其前手僅可以行使擔保請求權,亦即請求其前手進行相應的付款擔保。隻有在到期日持票人請求付款又被拒絕時,對於其前手才可以行使償還請求權,亦即請求其前手償還匯票金額、利息及費用。這一主張認為,匯票的到期日尚未屆至,付款人拒絕承兌或無從承兌的事實,並不必然表明到期不進行付款,故不宜先向其前手行使償還請求權,而可以先行使擔保請求權,故又稱“擔保主義”。德國和日本的舊票據法即采用這一立法例。

(三)選擇主義

選擇主義又稱為折中主義。該主張認為,在持票人因不獲承兌而向其前手進行追索時,可以由持票人或被追索人就擔保請求權或償還請求權選擇其中一種來行使。選擇主義針對的是期前追索情況,采該主義的立法例又分為兩種:(1)選擇權屬於持票人,即當持票人於不獲承兌時,可以就擔保請求權和償還請求權擇一行使。西班牙商法和阿根廷商法屬此例。(2)選擇權屬於被追索人,即當持票人的前手被追索時,允許被追索人就提供擔保或直接償還金額擇一進行。法國舊商法采用此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