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三、資產證券化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資產證券化是指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又可以產生穩定可預見未來現金收入的資產或資產組合(即基礎資產),出售給特定的發行人,或者將該基礎資產信托給特定的受托人,通過創立一種以該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持的金融工具或權利憑證(即資產支持證券),在金融市場上的資產出售變現該資產支持證券的一種結構性融資手段。

資產證券化是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的有機結合,它能夠通過將間接融資資本市場形成的金融資產轉變為可以出售的證券產品,並將其在直接融資資本市場上出售給投資者,實現金融資產的證券化、流動化、大眾化、經營的專業化以及風險的社會化。

(二)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

雖然資產證券化交易因支持資產及融資目的不同而結構各異,但其運行機製一般包含以下流程。

第一,確定目標,組成資產池。發起人首先分析自身的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然後對自己擁有的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流的資產進行清理、估算和考核,並將應收和可預見現金流的資產進行組合,根據證券化目標確定資產數,最後將這些資產匯集形成一個資產池。

第二,由發起人或獨立第三方組建特殊目的機構(SPV)作為發行人。設立SPV的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資產原始持有人的破產風險對證券化的影響,即實現證券化的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之間的“風險隔離”。SPV可以以信托的形式組建,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獨立法人實體。具體設立形式要根據一國法律製度和現實需要而定,在我國目前主要以信托的形式組建。

第三,以真實銷售方式將發起人的證券化資產合法轉讓給SPV。該環節會涉及眾多法律、稅收和會計處理問題,但關鍵是已經證券化的資產要從資產原始權益人“真實出售”給SPV,即原始權益人的其他債權人在其破產時對已證券化資產沒有追索權,在法律意義上實現了“破產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