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二、金融投資商品對有價證券內涵與外延的突破

(一)金融投資商品的概念

金融投資商品是晚近以來形成的一個嶄新概念,是指發行人於金融或資本市場中發行的,以取得利益或回避損失為目的且具有金錢出資並有贖回金錢之可能性,以現在或將來的特定時間的金錢轉移為內容的商品類型。金融投資商品的概念不僅涵蓋了證券、銀行、保險、信托等領域內的常見金融產品,還覆蓋到各交叉領域出現的新型金融投資商品,是順應金融混業經營,以及由混業經營推進金融創新的必然選擇。[2]

與有價證券相比,金融投資商品的概念更加寬泛,其不僅衝破了行業上的限製,使不同行業的金融商品統一適用該項概念,且立法機關可以將以前不同行業的立法通過概念的整合,將具有共性的且有利於投資者保護的條款吸收到統一的立法中,以達到統一、全麵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目的。近年來,各國立法紛紛采用金融投資商品的概念取代有價證券,不斷擴大傳統金融產品的概念範疇。

(二)金融投資商品的功能

金融投資商品的概念可以擴大金融投資業的範圍,迎合金融市場參與者需求的多樣性,指明銀行、保險、金融投資業的分類基準,填補金融監管的空白。

第一,可以擴大金融投資業的範圍。傳統法律規範對各領域金融產品的定義確定了證券法、銀行法、保險法、信托法等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其采取的列舉主義確定了不同行業的“勢力範圍”,特別在對投資者保護方麵,監管範圍受到限製,體現了明顯的行業限製,而金融投資商品概念的產生則有利於對這一限製的突破。

第二,填補金融監管的空白。一攬子金融投資商品概念可以有效擴大資本市場的監管範圍,以金融投資商品統領各類金融產品,把證券、金融衍生產品等納入其概念範圍中,對交叉領域的新型產品給予立法上的概念歸納,同時製定統一的產品發行、合同締結、信息披露等方麵的投資者保護規範,從而擴大對投資者保護法律條文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