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票的概念
我國《票據法》第73條規定,本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這一概念有三層意思。[1]
1.本票是票據的一種
我國《票據法》第2條將票據類型劃分為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
2.本票是由出票人自己為付款人的票據
本票是由出票人以自己為付款人支付的票據,屬於自付證券,所以在本票法律關係中一般隻有出票人和持票人兩個當事人。
3.本票的付款時間是收款人提示付款時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在我國本票的付款時間隻有付款人在收款人提示付款之時付款的一種。但在域外法上,通常對付款時間並不做如此嚴格的限製,而隻要求付款時間具有確定性即可,這樣就可以有四種付款時間,包括於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於出票一定期間後,於見票一定期間後以及於特定日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