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是票據的一種,具有票據所應具有的共同特征,但也有不同於其他票據的以下特點。[3]
1.本票是自付證券
本票是由出票人承擔付款義務,所以是自付證券,這與支票、匯票都不相同。這與本票利用信用的主要功能是分不開的。匯票、支票、本票三種票據,功能的偏向各不相同:匯票主要功能是方便結算;支票的主要功能是方便支付;而本票主要是為了利用信用。作為單純為利用信用而設計的貨幣工具,本票不需第三人支付。
2.本票是預約證券
本票的出票人承諾於到期日或見票時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而匯票、支票這兩種票據都是委托支付證券。在非票據關係上,匯票和支票都需要資金關係,而本票則不需要。
3.本票以出票人為主債務人
本票作為自付證券,自然出票人就是主債務人。這意味著出票人負有無條件付款的義務。我國《票據法》第74條規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並保證支付。該法第77條規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由此可見,出票人的付款責任是絕對責任。當持票人向出票人出示本票、請求出票人付款時,出票人必須向持票人支付本票上載明的金額。
4.本票無須承兌
因為本票是自付證券,所以不需付款人在本票上簽章承諾付款,也就沒有承兌製度。從一定意義上,本票可以視為一種借據,出票人開具本票,以表示暫時的賒欠和承諾將來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