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的概念
票據是指出票人簽發的,無條件約定自己或委托第三人按照票據記載事項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並可以轉讓流通的有價證券。
票據由出票人簽發或發行。由於票據具有支付、結算、信用、流通功能,是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票據法對各種票據的格式、內容、票麵記載都作了具體而詳細的規定。票據一旦簽發,便創設票據進而產生票據上的權利義務。
票據的簽發、轉讓必須無條件。在票據關係中“無條件”體現為:(1)出票人出票時、轉讓人轉讓票據時,不得在票據上附條件;(2)承兌人在承兌時、保證人在保證時、背書人在背書時,付款人在付款時,不得附條件。
票據金額由出票人自己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支付。由出票人自己支付的票據稱為本票,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據稱為匯票和支票。前者屬於自付證券,後兩者屬於委付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