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是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債權證券
票據所創設的權利是持票人向特定的債務人行使付款請求權或者追索權。這種權利的性質屬於債權,因此票據是一種債權證券。其內容是金錢給付,像倉單、提單等,其證券持有人所享有的是對這類證券所記載的貨物的支配權,因此它們屬於物權證券。股票持有人股東所享有的權利既有物權性質又有債權性質,屬於反映混合權利的證券,又稱為團體證券、社員權證券。
(二)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
所謂完全有價證券,是指票據權利的發生、移轉和行使均須以票據的存在為必要條件,票據所表示的權利與票據有不可分離的關係。權利和票據融合為一:票據權利的發生,必須作成票據;票據權利的轉移,必須交付票據;票據權利的行使,必須提示票據;不占有票據,就不能主張權利。這與股票、提單等不完全有價證券不同,後者僅以占有證券為行使、轉移權利的條件,雖然離開證券,也可主張權利。[1]
(三)票據是無因證券
以證券權利與產生權利的原因之間的關係為標準,可以將證券分為有因證券和無因證券。有因證券,是指證券上的權利受到證券產生的原因影響的證券,如股票、債券、存單等。無因證券,是指證券上的權利與取得證券的原因相分離而獨立產生效力的證券。票據屬於無因證券,隻要票據的形式符合法律規定就產生法律效力,即使簽發的原因不存在或者不合法,票據仍然有效。占有票據的持票人,即為票據債權人,隻要對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就可行使票據上的權利,而對取得票據的原因則不負證明責任。即使簽發票據的原因在法律上無效或有瑕疵,票據債務人仍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擔票據債務的責任。此外,票據出票人在出票時不能附加條件,如果在票據上記載“於條件成就時始付款(或不付款)”的內容,那麽票據即歸無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