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第二節 票據的種類

一、票據立法上的分類

(一)外國法上的分類

票據是有價證券的一種,因此票據是有價證券。但是不能籠統地說,有價證券是票據。例如在英國,證券要成為票據,必須經製定法或由法院認可的慣例確認才行。從廣義上講,它既包括票據法上的票據,也包括商事交易上的票據。我們這裏論述的是前者。關於票據的分類,各國法律規定不盡相同,大致有如下三種劃分。

(1)德國票據法,法、意商法,瑞士債務法,日內瓦統一票據法,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票據公約規定,匯票和本票是票據,支票是與之並列的另一種有價證券,並單獨立法。

(2)英國和美國的票據法認為,票據指匯票和本票,支票包含於匯票之中。

(3)日本舊商法和我國台灣“票據法”規定票據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我國法上的分類

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種類有三種:匯票、本票、支票。

1.匯票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要求付款人在見票時或約定付款期限,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根據匯票出票人的身份不同,將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票據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與商業匯票。”《支付結算辦法》第53條規定:“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實務中,使用銀行匯票的匯款人事先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支付結算辦法》第72條規定:“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實務中,商業匯票是出票人是工商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