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票據法的理論,票據還有其他的分類,這些分類有的也已經體現在法律規定中。
(一)即期票據與遠期票據
依據票據上記載的付款到期日的不同,可以將票據分為即期票據與遠期票據。即期票據是指出票人簽發的,以提示付款日為到期日,由付款人見票即付款的票據。遠期票據是指出票人簽發的,以出票日後的某個日期為付款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日方可付款的票據。
遠期票據依據到期日記載的方式不同,又可以分為出票後定日付款的票據、出票後定期付款的票據、見票後定期付款的票據三種。
(1)出票後定日付款的票據,是指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以出票後的某一確定的期日為付款到期日的遠期票據。
(2)出票後定期付款的票據,是指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以出票日起一定期間屆滿時為付款到期日的遠期票據。
(3)見票後定期付款的票據,是指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持票人須在提示期間首先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並以承兌日起一定期間屆滿時為付款到期日的遠期票據。
我國《票據法》規定匯票既可以是即期匯票,也可以是遠期匯票。《票據法》規定的本票僅為銀行本票,且是即期票據,規定的支票也屬於即期票據。
(二)記名票據、無記名票據與指定式票據
依據票據立法規定的對票據收款人的記名方式,可以將票據分為記名票據、無記名票據和指定式票據三種。記名票據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時依法須在票據上明確記載票據收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的票據。此類票據如果未記名,則屬於欠缺必要記載事項,不發生票據效力。無記名票據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時,依法在票上可不記載票據收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的票據,或僅僅抽象指定“持票人”為權利人的票據。指定式票據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時依法在票據上不僅記載收款人姓名,還可以記載以收款人的“指定人”為權利人的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