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編著說明

我在1983~1986年讀碩士研究生期間開始學習和研究票據法,從1986年9月開始參加中國人民銀行主持的票據法起草以及後來國務院法製辦、全國人大法工委進行的票據立法工作。1987年9月我開始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也是第一個在我國高校為本科生開設票據法課程(後來也為研究生、高級法官講授),並編寫了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律係民法教研室油印的《票據法原理》教材。1991~1992年,我先後出版了《中外票據法選》(與常風合編)的翻譯、匯編作品,《票據結算與票據法》(與梁英武合著)著作。此外,還在學術刊物、報紙上發表了一些票據法的學術論文。後來,由於我將主要精力集中在證券法、公司法、金融法領域,對票據法的關注和研究變少了,但票據法課程的教學一直沒有停止。目前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的票據法教學由我承擔。

長期以來,在我的眾多遺憾中,包括沒有認真地撰寫或主編一本公開出版的票據法教材。近幾學期我為研究生上票據法課,就想利用研究生的力量共同完成這一工作。在為2012屆研究生上課時,我讓同學們主動參與教學,廣泛收集資料,製作幻燈片,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原始資料。在為2013屆研究生上課時,我就和同學們共同完成了撰寫工作。因此,這本《票據法學》,實際上是在我規劃、領導和參與下同這兩屆選修這門課的研究生們共同完成的成果。

無論從傳統還是現實看,票據法學都是具有相對穩定、成熟的概念和理論體係的學科,因此票據法教材的創新存在難度。但是必須看到,隨著金融的現代化、國際化,金融製度的變遷,計算機、通信技術的進步,傳統民商法中的有價證券,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發生了變化,金融投資商品的概念正在改變和豐富傳統有價證券的含義和表現形式。另外,有價證券的電子化,使得有價證券不再僅以紙質憑證為表現形式,也可以將權利記錄在特定的電子賬簿中進行存管,傳統有價證券的簽發、轉讓、權利行使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票據作為一種最為典型的有價證券,不但置身於這種變化之中,而且其自身也出現了變化,比如電子匯票的出現進一步發展了貨幣證券的形態。因此,本教材在導論部分及相關章節力求將這些內容包含在其中。應當說這是本教材的主要特色和創新。